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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关于“煤改气”规定:
 
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[国发(2003年)37号]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明确提出:
 
加大综合治理力度,减少多污染物排放
 
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。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。加快推进集中供热、“煤改气”、“煤改电”工程建设,到2017年,除必要保留的以外,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,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;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。
 
其他相关政策及标准:
 
1、环发<2002>11号关于发布《2002年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项目》的通知。
 
2、发改环资<2004>73号关于印发《资源综合利用目录(2003年修订)》的通知。
 
3、建城市函<2006>42号关于印发《二甲醇、轻烃用于城市燃气研讨会会议纪要》的通知。
 
4、国家发改委 科技局 环保总局<2005>73号公告《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》的通知。
 
5、城镇建设行业标准CJ/T341-2010《混空轻烃燃气》。
 
6、2014年7月18日 环境保护部、发展改革委 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财政部、住房城乡建设部、能源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(试行)实施细则》的通知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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